《防腐木材生產規範》(GB 22280-2008)國家標準對防腐木材生產企業的環境保護有如下規定: 1、汙水處理。生產企業生產中產生的廢水應全部回收,循環利用。 2、地麵環境。防腐處理車間和滴液區地麵應進行防滲漏處理,並設立防腐處理液和廢水收集裝置,進行循環利用。 3、廢渣。生產企業應設立防腐廢渣收集裝置,並采取安全可靠的處理措施,按規定集中收集處理。 4、除塵。對防腐木材進行機械加工,應按環保要求設立除塵裝置,對加工產生的粉塵集中收集,按規定處理。 5、防腐劑包裝物。包裝物返還生產商前,應用合適的溶劑清洗幹淨,不應殘留原液。清洗液應回收利用。包裝物宜循環使用,不應用於其他用途,不能循環使用的,應按有規定處理。 (責任編輯:kevin) |